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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31日 星期六

清血劑 黑木耳紅棗湯

黑木耳紅棗湯

http://hishopping.myweb.hinet.net/advantage.htm


材料 白背黑木耳 1 ,紅棗(去核)5 粒,薑 2 片, 清水 6


製法:


1)木耳浸透、洗淨      
2
)紅棗去核、洗淨


3)將水煮滾加入各料用慢火煮成約 2 碗即成


備註:


1. 每晨空腹飲,餘渣可食,日飲 1 劑,連服 26


2. 此湯功能通血管、降血壓、降膽固醇


3. 黑木耳性甘寒,體質怕寒者不宜過量



 


黑木耳可降血壓...但又對貧血者好?

1.活血、防止血管硬化,促進血液循環。

黑木耳含豐富的植物蛋白及多種有益元素,鐵質甚多,有抗膽固醇、甘油三酯及脂蛋白、纖維和鈣質在動脈內膜上,沉積之作用,並有抗血小板凝集於血管壁之功能,因而能阻止動脈內膜增厚、管壁硬化或鈣化,並對血液有抗凝、改善高血壓之功效。


國外醫學還發現,黑木耳具有降低血粘度、抗脂質過氧化作用。血粘度增高,脂質過氧化物質增多者,如能經常食用黑木耳,有利於降低血粘度、防止動脈硬化、心肌梗死和腦梗塞發生。


2.可活血、改善血脈不通(俗稱通血路),神經麻木、手足抽搐。

中醫認?黑木耳性平味甘,有補氣、益智、生血功效,對貧血、腰腿酸軟、肢體麻木有效。(真的很有效,版主的媽媽也體驗過)


3.促進排便,改善痔漏、便血,痔瘡及靜脈曲張。

其豐富的纖維素、半纖維素、果膠等食用纖維,可促進腸胃蠕動進而協助宿便的排出。


黑木耳是一種膠質菇,含有維生素B2和大量的鐵質。乾燥後再吸入水份的膨脹係數很高,食用後可讓腸胃濕潤膨脹,隨著腸胃的蠕動而貼附於絨毛表面,可減緩胃腸酵素分泌到腸胃中,以致於不易有飢餓感,可達到纖體的效果。


4.治寒濕性腰腿疼痛。    
活血,促進血液循環。


5. 子宮出血及閉經等婦科疾病。
脾胃虛弱者,氣血不足,常食用黑木耳可滋陰養胃、益氣活血


6. 改善貧血,骨質疏鬆。


富含蛋白質與鈣、磷、鐵等維生素、且可活血,故可改善貧血


7. 降血脂,對心腦血管疾患有很大助益。

黑木耳含豐富的植物蛋白及多種有益元素,鐵質甚多,有抗膽固醇、甘油三酯及脂蛋白、纖維和鈣質在動脈內膜上,沉積之作用,並有抗血小板凝集於血管壁之功能,因而能阻止動脈內膜增厚、管壁硬化或鈣化,並對血液有抗凝之功效。


8. 減重減肥。

多吃黑木耳,黑木耳是一種膠質菇,含有維生素B2和大量的鐵質。乾燥後再吸入水份的膨脹係數很高,食用後可讓腸胃濕潤膨脹,隨著腸胃的蠕動而貼附於絨毛表面,可減緩胃腸酵素分泌到腸胃中,以致於不易有飢餓感,可達到纖體的效果。



 


 



 


2009年10月19日 星期一

從論文到東中

在教育論文全文索引資料庫 看到一篇  洗碗背後的教育問題


在google搜全文   貼上後


第三筆 是......


洗碗背後的教育問題- 東勢國中68308同學聯絡用的部落格- Yahoo!奇摩部落格


牽引著手指按下


 好久遠的人事物


花了不少時間  才又回到現實面


在璦嫦blog看到淑華 施老師  慧玲 


這些曾同班過的


回憶是美好的


 







ivy 留言


璦嫦


在680308版看到東中照片妳


就連到妳板上


看到施老師 淑華 慧玲


好遙遠ㄛ


在東中 跟妳的交集是2年12班吧


三年級 我在9班


那是甜密的回憶


之前也看到張景濱找詹敬儀


有網路  真好


回憶  真好


2009年10月12日 星期一

一鼓作氣,還是慢工出細活?










 

《個人管理》一鼓作氣,還是慢工出細活?


 



EMBA雜誌編輯部/文

一般人常以為,期限較長的專案有個好處,因為時間長,可以慢工出細活,理論上,應該比時間壓力緊迫的專案,更有機會端出豐碩的成果,然而實務上卻不見得這樣理想。

劍橋大學教授狄麥歐(Steven Demaio)從多年的專案經驗中發現,大多數人接到長期專案時,不外採取兩種因應方式:第一、把大量吃重的工作留到期限快要截止了才動手,堪稱臨時抱佛腳型;第二、一接到專案立刻卯勁全力以赴,堪稱一鼓作氣型。

狄麥歐認為,這兩種方式都有缺點。他最近在哈佛商學院部落格上分析,臨時抱佛腳型的人等待太久才動手進行專案主體工作,此時最棒的點子已經逐漸淡化,再難激起興奮感,浪費了創意過程中最美好的養分。事實上,這種方式無異是選在最困難的時候動手,而不是選在創意巔峰時期行動,就算沒有悲劇收場,專案成效也必然大打折扣。

反觀一鼓作氣型的人,雖然展現超強行動力,卻可能在一頭栽下去的當頭,錯失深入思考的機會。如果你發現自己想著:「我只要趕快完工就是了。」然後急於動手,最後成果很可能不如人意,因為你沒有留一些可以讓點子醞釀、發酵的時間。也許你心想等到完成後再回來修正,可是一旦有了「出清交辦事項」的心態,就很難以嶄新的眼光看待已經完成的工作,到時候反而會覺得生米既然已成熟飯,就不要再多事了。

這麼說來,什麼樣的方法最理想?

狄麥歐認為,要決定最理想的動手時機,關鍵在於你把壓力點放在哪裡。一旦接手專案,你應該給自己一小段積極思索的空窗期,不要貿然動手。這段極其重要的「醞釀期」,是讓創意散發芬芳的關鍵。等到那股壓也壓不下的創意呼之欲出時,就是積極行動的最佳時點。

如果你等得太久,不但耗損勃發的創意,最後也會面臨期限過於緊迫的窘境。最好的辦法是趁著點子還新鮮就開始動手做。這時離結案期限還早,而且你的動力來自內在的創意,而不是外在的截止期限。抓住這個時點,就能在專案走到一半之後不久,結束大部分吃重的工作。

那麼剩下來的時間要做什麼?當然是修正再修正。每次回頭看時都要用嶄新的眼光去檢討。換句話說,你有好幾次慢慢沉思修正的機會,這是臨時抱佛腳型永遠做不到的。

太快動手會扼殺創意,太慢動手又會讓創意疲乏枯竭,也許你下次應該試試狄麥歐的中庸之道,看看能否提高專案的績效。


 


來源:EMBA雜誌第278期(2009年10月出版)
本文網址:http://www.emba.com.tw/ShowArticleCon.asp?artid=7514


2009年10月11日 星期日

主管經/鏡影



















當上主管容易,成為一位稱職的主管則難。成功地扮演好主管角色的不二法門,無非是學習他人的管理優點,並改善自己的管理缺失。但看到別人的優點容易,察覺自己的缺點則相對困難。





 
佛洛依德曾提出投射作用的「適應模式」。意即當內心的衝突引發焦慮時,人們會潛意識地啟動自我防衛機制;透過指責他人的錯處,企圖壓抑本身的焦慮及負面情緒。


同樣地,當主管潛意識裡察覺自己有些管理的缺失,但心裡卻不願面對與承認時,內在的衝突與糾結,使得投射作用不自覺地運作起來。


此時,主管對其他人類似的管理缺點會特別在意,藉由指責與批判這些缺失,壓抑自身的焦慮不安,達到自我防衛的作用。


所以,當自己對於某些主管的管理行為深惡痛絕時,或許這位負面示範領導人正如同鏡子一般,忠實地反映出自己的問題點。也由於潛意識非常地在意,故類似的管理缺失在自己的眼中,特別顯得刺眼。


主管可以回想一下,在職場的經歷中,曾觀察到那些管理問題,讓自己特別在意與耿耿於懷呢?


是老是說話不算話,致部屬質疑其誠信?是偏頗不公,沒有給予部屬合理的績效考核與評價?是冷血暴躁,只講求效率與任務必達,完全不考慮部屬的情緒與感受?還是事必親躬,讓部屬沒有發揮創意與能力的空間?


當主管在檢視自己時,並不容易察覺自己也有類似的問題,因為它可能被包藏在另一種防衛模式「合理化」之中。


同樣為了舒緩內在的焦慮壓力,人們會設法自圓其說,讓自己的行為顯得合理和易被接受。


或許自我解釋為兩者的嚴重程度不同,雖外人看來是「五十步笑百步」,但自認自屬情節輕微者,應還在可容許的範圍內。或許自我合理化的理由為不可控的外在因素使然,無法歸咎於個人管理缺失。


有時,自己所看到的,只是認知上的表象,若深究自我內在的實質動機,才能發現其關聯性。


譬如,其他主管曾答允某項職務安排,卻未實現承諾,覺得該主管誠信不足。但在認知上屬誠信的指責,本質上實屬輕然諾的問題,因為該主管並非刻意欺瞞。


而回想自己承諾完成的專案時程,若輕易地任其延後,同樣有輕然諾的問題,只是呈現在不同的構面或情境中。


人們從鏡中看見自己美好的一面時,總是心情愉悅。若看見自己醜陋的一面時,本我的要求將與社會期許的超我之間產生衝突,為減緩焦慮,人們會透過美化、模糊化或合理化的方式,讓自己對這些問題點視而不見。


視而不見並不表示缺點已消失,它會隨著別人的行為演示,再度呈現在自己面前,如影隨形。


有心成為稱職主管者,可以挑戰一下自己,設法思索那些「刺目」管理行為的背後,自己究竟是在意些什麼?剝開層層的自我防衛模式,從鏡影中看見真正的自己,或許就能找到和自身問題的巧妙聯結點。


【經濟日報/林行宜報導/20091006】



2009年10月7日 星期三

老人安養院牆上發現的一篇文章

 


 


一篇感人的文章-
媳婦說:「煮淡一點妳就嫌沒有味道,現在煮鹹一點妳卻說咽不下,妳究竟怎麼樣
?」
母親一見兒子回來,二話不說便把飯菜往咀裡送。她怒瞪他一眼。他試了一口,馬上
吐出來,
兒子說:「我不是說過了嗎,媽有病不能吃太鹹!」
「那好!媽是你的,以後由你來煮!」媳婦怒氣沖沖地回房。
兒子無奈地輕嘆一聲,然後對母親說:「媽,別吃了,我去煮個麵給妳。」
「仔,你是不是有話想跟媽說,是就說好了,別憋在心裡!」
「媽,公司下個月升我職,我會很忙,至於老婆,她說很想出來工作,所以 ....」
母親馬上意識到兒子的意思:「仔,不要送媽去老人院。」聲音似乎在哀求。兒子沉
默片刻,他是在尋找更好的理由。
「媽,其實老人院並沒有甚麼不好,妳知道老婆一但工作,一定沒有時間好好
服侍妳。老人院有吃有住有人服侍照顧,不是比在家裡好得多嗎?」「可是,阿財叔
他....」
洗了澡,草草吃了一碗速食麵,兒子便到書房去。他茫然地佇立於窗前,有些
猶豫不決。母親年輕便守寡,含辛茹苦將他撫養成人,供他出國讀書。但她從不用年
輕時的犧牲當作要脅他孝順的籌碼,反而是妻子以婚姻要脅他!真的要讓母親住老人
院嗎?仔問自己,他有些不忍。
「可以陪你下半世的人是你老婆,難道是你媽嗎?」阿財叔的兒子總是這樣
提 醒他。
「你媽都這麼老了,好命的話可以活多幾年,為何不趁這幾年好好孝順她
呢?樹欲靜而風不息,子欲養而親不在啊!」親戚總是這樣勸他。兒子不敢再想下
去,深怕自己真的會改變初衷。夕晚,太陽收斂起灼熱的金光,躲在山後憩息。一間
建在郊外山崗的一座貴族老人院。
是的,錢用得越多,兒子才心安理得。當兒子領著母親步入大廳時,嶄新的電
視機,42吋的螢幕正播放著一部喜劇,但觀眾一點笑聲也沒有。
幾個衣著一樣,髮型一樣的老嫗歪歪斜斜地坐在發沙上,神情呆滯而有一個老
人在自言自語,有個正緩緩彎下腰,想去撿掉在地上的一塊餅乾吃。
兒子知道母親喜歡光亮,所以為她選了一間陽光充足的房間。從窗口望出
去,樹蔭下,一片芳草如茵。幾名護士推著坐在輪椅的老者在夕陽下散步,四周悄然
寂靜得令人心酸。縱是夕陽無限好,畢竟已到了黃昏,他心中低低嘆息。
「媽,我........我要走了!」母親只能點頭。他走時,母親頻頻揮手,她張
著沒有牙的嘴,蒼白乾燥的咀唇在囁嚅著,一副欲語還休的樣子。兒子這才注意到母
親銀灰色的頭髮,深陷的眼窩以及打著細紋臉。母親,真的老了!
他霍然記起一則兒時舊事。那? ~他才6歲,母親有事回鄉,不便攜他同行,於
是把他寄住在阿財叔家幾天。母親臨走時,他驚恐地抱著母親的腿傷心大聲號哭
道:「媽媽不要丟下我!媽媽不要走!」
最後母親沒有丟下他。他連忙離開房間,順手把門關上,不敢回頭,深恐那記
憶像鬼魅似地追纏而來。他回到家,妻子與岳母正瘋狂的把母親房裡的一切扔個不亦
樂乎。身高3呎的獎杯──那是他小學作文比賽「我的母親」第1名的勝利品!華英字典
──那是母親整個月省吃省用所買給他的第一份生日禮物!還有母親臨睡前要擦的風濕
油,沒有為她擦,帶去老人院又有甚麼意義呢?
「夠了,別再扔了!」兒子怒吼道。﹝這麼多垃圾,不把它扔掉,怎麼放得
下我的東西﹞。岳母沒好氣地說。「就是嘛!你趕快把你媽那張爛床給抬出去,我明
天要為我媽添張新的!」
一堆童年的照片展現在兒子眼前,那是母親帶他到動物園和遊樂園拍的照
片。
「它們是我媽的財產,一樣也不能丟!」
「你這算甚態度?對我媽這麼大聲,我要你向我媽道歉!」
「我娶妳就要愛妳的母親,為甚麼妳嫁給我就不能愛我的母親?」雨後的黑
夜分外冷寂,街道蕭瑟,行人車輛格外稀少。
一輛寶馬在路上飛馳,頻頻闖紅燈,陷黃格,呼一聲又飛馳而過。那輛轎車一
路奔往山崗上的那間老人院,停車直奔上樓,推開母親臥房的門。他幽靈似地站
著,母親正撫摸著風濕痛的雙腿低泣。
她見到兒子手中正拿著那瓶風濕油,顯然感到安慰的說:「媽忘了帶,幸好
你拿來!」他走到母親身邊,跪了下來。
「很晚了,媽自己擦可以了,你明天還要上班,回去吧!」
他囁嚅片刻,終於忍不住啜泣道:「媽,對不起,請原諒我!我們回家去吧
!」
~~後語~~
隨著自己愈長大,看著父母親臉龐從年輕變憔悴,頭髮從烏絲變白髮,動作從
迅捷變緩慢,多心疼!
父母親總是將最好、最寶貴的留給我們,像蠟燭不停的燃燒自己,照亮孩
子!而我呢?有沒有騰出一個空間給我的父母,或者只是在當我需要停泊岸時,才會
想起他們...其實父母親要的真的不多,只是一句隨意的問候:爸、媽,你們今天好
嗎?」 隨意買的宵夜,煮一頓再普通不過的晚餐,睡前幫他們蓋蓋被子,天冷幫他
們添衣服、戴手套....都能讓他們高興溫馨很久。
有時,我常在想:我希望我的子女以後如何對我。那現在,我有沒有如此對
待我的父母?我相信,人是環環相扣的;現在,你如何對待你的父母;以後,你的子
女就如何待你。
朋友,人世間最難報的就是父母恩,願我們都能:以反哺之心奉敬父母,以恩之心孝
順父母!
~共勉之~
生命不要求我們成為最好的,只要求我們作最大的努力!





孩子!當你還很小的時候,我花了很多時間,教你慢慢用湯匙、用筷子吃東西。教你
繫鞋帶、扣扣子、溜滑梯、教你穿衣服、梳頭髮、擰鼻涕。
這些和你在一起的點點滴滴,是多麼的令我懷念不已。所以,當我想不起來,接不上
話時,請給我一點時間,等我一下,讓我再想一想.....極可能最後連要說什麼,我
也一併忘記。孩子!

你忘記我們練習了好幾百回,才學會的第一首娃娃歌嗎?是否還記得每天總要我絞盡
腦汁,去回答不知道你從哪裡冒出來的嗎?所以,當我重覆又重覆說著老掉牙的故
事,哼著我孩提時代的兒歌時,體諒我。讓我繼續沉醉在這些回憶中吧!切望你,也
能陪著我閒話家常吧!孩子,現在我常忘了扣扣子、繫鞋帶。吃飯時,會弄髒衣
服,梳頭髮時手還會不停的抖,不要催促我,要對我多一點耐心和溫柔,只要有你在
一起,就會有很多的溫暖湧上心頭。

孩子!如今,我的腳站也站不穩,走也走不動。所以,請你緊緊的握著我的手,陪著
我,慢慢的。就像當年一樣,我帶著你一步一步地走。
若為人子女也不懂得如何體諒他們,那他們便只能於痛苦中渡過餘生,黑暗中逝去
....

請把此文章轉發給您的朋友,讓他們知道家人才是最重要的。愛情可以重新再找
尋,但父母一生卻只有一個,要珍惜、珍重。

在此祝願天下父母親「身體健康,長命百歲」﹗﹗﹗



*願~[幸福]伴你走過一年中的[每一天]*

*願~[快樂]隨你渡過一天中的[每一時]*

*願~[健康]同你走過一時中的[每一分]*

*願~[平安]與你渡過一分中的[每一秒]*


2009年10月5日 星期一

陳安儀的筆下人生~阿宏的神蹟

寫完「台傭阿宏」之後,阿宏備受歡迎,很多認識我們夫妻的人,至此都很同情他,為他喊冤,覺得我這個老婆不但心腸壞、筆也壞,直是出乎我意料之外。


不過,始料未及的是,阿宏倒是發揮他一貫「沈默就是最好的抗議」精神,拿出他當年追我時「死纏爛打百折不撓的毅力」,一句話也不吭,含淚接受了「台傭阿宏」的稱號,開始默默的往「爸爸阿宏」的路上緩緩前進。


這一路,雖然有如蝸牛漫步、偶爾也會窒礙難行,不過一個月來,倒也看出了一些成效。


由於我白天要錄影、顧店、陪伴小孩,晚上要上課、寫稿、準備白天工作所需的資料,所以我每天幾乎都是凌晨4、5點上床,睡一個多小時之後在6點20再度起身叫女兒起床、幫她梳頭,之後再回頭睡到中午左右,接著就開始一天的工作。平常,早上女兒上學、中午放學大多都是婆婆幫忙接送,不過遇到下雨、天氣寒冷、或是婆婆外出旅行時,我就會格外辛苦,要撐著精神開車出門,所以好幾次我累到在紅綠燈前睡著,車子滑動,竟撞到前面的車子而不自知!


然而,阿宏是啥事不管的。每每我6:20入睡,早上9:00還會被他的鬧鐘再吵醒一次,因為他老太爺睡得呼呼作響,鬧鐘調好是為了叫醒「我」好叫他起床。而晚上他老爺回到家,也是啥事不管的,吃吃宵夜(他回家通常都是九點以後)、抽抽煙,連一根筷子都不洗。我去洗碗,他還會勸我:「妳別洗!妳別洗,我媽會洗!」好似把我婆婆「賣」給了我,我應當「不用白不用」才是。


宵夜之後,我經常戲稱,我家也有個朱自清筆下偉大的父親「背影」,只不過我家的「背影」,不是跨越月台去買橘子、令人感動不已的「背影」;而是常年坐在電腦、電視螢光幕前,孩子只看得到背面的「背影」。所以,孩子對他的「正面」很「不熟」,只要是爸爸要給他們洗澡、講故事、穿衣服,通通都不要,尖叫大哭兼而有之,恐懼的行徑彷彿看到夜叉鬼!於是,我回家後,往往還要面對沒洗澡、聯絡簿沒簽的小孩兩枚,滿床婆婆幫忙收下來未疊的衣服、以及餐桌上未收的碗筷、滿屋子髒亂。這在種狀況下,我不但像個假性單親媽媽,大概跟個真的失婚婦女也差不多。


家是夫妻共有的。這話我講過一次、兩次、三次。我不想「春蠶到死絲方盡,蠟炬成灰淚始乾」,講過、吵過都沒用後,我乾脆選擇自己的方式過活。幸好我這個人啥本領沒有,自己過得好的本領倒還挺不錯的,反正我自己賺、養孩子跟養自己不成問題,那麼我也就樂當自己是個單身女郎:沒有「希望」就沒有「失望」;沒有「要求」就看不見那個「渾球」;於是,我開始催眠我自己:多個趕不出去的室友,也沒什麼好生氣的;退一步想想,至少,電腦壞掉時,有個免費的修理工也算是賺到了啦!


所以,去年以來,夫妻關係降到冰點。我每天依然漂漂亮亮出門,快快樂樂回家,真正做到不聞、不問。反正,能少看他一眼,我就盡量看看別的地方。喂!聽說你家阿宏找到新工作了。做什麼啊?對不起,我不知道。公司電話多少?對不起,我不知道。他公司在哪兒?對不起,我也不知道。他薪水多少?粉抱歉,只要每個月「宿舍費」(房貸)按時繳來,其他,嘿嘿,我也通通不知道、也不想知道!


每天晚上,我想著別的男人入睡;每天早上,我在不同的春夢中醒來。反正作作夢也不犯法,假日出遊多個「司機」,晚上睡覺多個「室友」,唯一的功能就是強盜跟小偷不會跑進來,倒也聊勝於無。


就這樣過了近一年。「室友」阿宏左瞧瞧、右瞧瞧,覺得苗頭不太對。


「你有男朋友了嗎?」他問的很乾脆。


「還沒有交到。」我也答得很爽快。


於是,本月初的某一天,他鄭重發表感言。他說:「我覺得你不愛我了。」


「嗯!你說的很對。」我也很鄭重的點頭附議。


他楞楞的看著我說:「ㄟ,從明天開始,早上我起來送小孩。然後,我上班前就有時間幫忙做家事了。」


嘩!我微笑,比比大拇指。「很好!加油!你還可以去慢跑,把你的大肥肚減一下。」


開玩笑。我認識你15年了,憑我的聰明,上過一次當,你當我還會上第二次嗎?


第二天,我照常早上起來給女兒梳頭,接著倒回床上繼續睡。


不料,中午起床下樓後,「神蹟」發生了!


我婆婆一臉稀奇的對我說:「咦,你家老公被雷劈到了喔!今天早上起來送小孩上學,還回來吸地板耶!」


晚上我回到家,阿宏端坐衣服堆中,正在疊衣服。


上週末,更稀奇的事情發生了!他帶著因我沒空而一直拖延著許久沒理髮的兒子出門,回家時,兒子居然變成了一個平頭小子!阿宏說:「ㄟ,他頭髮太長了!我今天在天母看到100元的剪髮店,順便帶他去理髮!」


「神蹟」還在不斷的繼續發生著。


我下午回到家走進書房時,他的書桌竟然------看得到白色的桌面了!(從前,他的桌子是看不到「桌面」、也看不到「桌腳」的,我講一百次也沒有用。)女兒房間和我們主臥的的除濕機自動打開了、我昨天掃地用的除塵紙拖把也已經清理乾淨放在一邊。


「你有看到我整理書桌了嗎?」受到不知道哪尊神感召後的阿宏問。


「有。」赫!這麼大一塊空地空出來,如果沒看到,那我真是雙眼都瞎了!


神蹟」不只在兒子身上,女兒身上也有。


女兒放學後跟我報告:「媽,爸爸今天早上煎蛋、火腿夾饅頭給我吃,蛋裡面有加蔥喔,很好吃!」


哇ㄨ!


我至今仍不明白發生了什麼事。


但,這全都比不上我今晚回家時,竟聽到阿宏叫他兒子:「去幫我拿抽屜那個藍色的罐子來!」更加驚訝。當他拿起我平日常用的藍色罐子後,我剎時懷疑這是我眼睛瞎掉之前的另一項幻覺:我竟看到阿宏拿起針---線---盒,準備縫合那個坍遢了幾個月、我補過一次又壞掉的露營用行動碗籃!


最離奇的是,他竟然在我走過去觀察「神蹟」時,抬頭問我:「妳教我縫褲管好不好?」


誰可以告訴我這是怎麼回事?


我真的不記得我有這麼虔誠的禱告。


我想,接下來我可以上「好消息」頻道的節目了!


陳安儀的筆下人生~家有阿宏

雜誌編輯傳來下一期的主題:「現代好爸爸。」


我看了,真箇是哭笑不得。


很多時候,我不只覺得我像「單親媽媽」,更覺得孩子根本就是我一個人生的。孩子的爸爸除了提供精子之外,實在不知道他跟隔壁老王有何不同。


出門前,我估計回家的時間已經無法幫孩子檢查功課,因此打電話交代她爸爸幫忙檢查作業、簽聯絡簿。深夜,我拖著一身疲累回到家,坐在餐桌前想吃點東西,順便翻看一下女兒的聯絡本。結果,看到聯絡簿上有一項「英文考卷訂簽」,我好奇孩子考得如何,因此把考卷翻出來看。這一看,就是個完全傻眼:沒簽名,錯誤的地方也沒有訂正。


於是半夜三點才上床的我,只好隔天六點半起來陪女兒訂正考卷。我問她爸爸:「為什麼沒有教導孩子訂正考卷、簽名?」


他竟回答我:「妳不是叫我看功課嗎?我檢查過了,她功課都做完了!」


對!「訂簽考卷」不在「功課」範圍內,我沒有交代,所以不關他的事。


我忍不住心頭火起:「對!她不是你的女兒,她考零鴨蛋也不關你的事。從今天開始,她叫你叔叔!你把戶口名簿給我,明天起我去讓她改姓陳。」


這位「叔叔」妙事還很多。他兒子有氣喘,每天晚上固定要吃錠劑;女兒在治療假性近視,睡前要點眼藥水。


我工作到半夜回家,看到他坐在電腦前很輕鬆。兩個小傢伙都入睡了。我問:「藥吃了嗎?」


「沒有。」


「眼藥水點了嗎?」


「忘了。」


「今天他們刷牙了沒?」


「不知道。你又沒有交代我。」


「對!我沒有交代你。他們是隔壁老王的孩子,隔壁老王應該要來幫忙盯他們,提醒他們每天睡覺前固定要做的事才對!」


他答應改進。




確實,有改進。那一陣子在我忙「媽媽PLAY」晚上晚回家的時刻,他每天都記得給孩子吃藥、點眼藥、盯他們刷牙。看起來,「叔叔」比隔壁老王似乎是強了點。但好景不長,有一晚,我回家時,他向我報告:


「ㄟ,妳兒子的藥吃完了!女兒的藥水點完了喔。還有,他們的牙膏沒有了!」


我看著他半分鐘。「很好!你從『隔壁老王』,進步到『台傭阿宏』了!」


拜託!那個小孩不也是你兒子嗎?他吃藥是為了控制氣喘,藥沒有了,你難道不會擔心,他氣喘發作時很痛苦?你不能夠早點兒下班帶他去看病、拿藥?那個女生不是你女兒嗎?治療假性近視的藥水點完了,要去複檢,看看視力有沒有進步,你難道不想知道你女兒的眼睛有沒有問題、需要進一步治療嗎?這些不是爸爸也應該關心的事嗎?難道,我交代你就做、沒交代你就不做,那你跟「台傭阿宏」有何不同?


「台傭阿宏」最起碼還知道巷口的便利商店,就有賣兒童牙膏了咧!


我氣得一句話都不想講。他竟還皺著眉頭對我說:「ㄟ,對了,我們家的洗手台水不通耶!」


我氣極而笑:「是啊!你告訴我之後,洗手台不知道怎樣,它就會通了耶!我真是比通樂還厲害!」


男人的腦袋構造不知道是哪裡出了毛病。


他對於有幾天沒有上床做愛這件事記得很清楚,但絕對記不得幾號該繳給妳家用錢;


他對於電腦下載新程式要花幾分鐘瞭解的很清楚,但絕對記不得幾個小時後該幫寶寶餵奶?


他對於八千塊一雙的鞋子出手很大方,但對於你多給買一件800塊的外套,就不屑的批評:「又亂買!」


他對於填飽自己的肚子很主動,但永遠不記得幫在家裡忙碌的妻兒多帶一份食物。


他對於妳幾點鐘回家很在意,但他對於自己下班後去哪裡卻很神秘。


沒事時,他一天打好幾個電話;有事時,他的手機卻隻隻不通。


他有選擇性失聰:孩子的哭聲再大聲都聽不到;但手機就算塞在棉被裡,一響卻立刻跳起來去接!


他有選擇性失蹤:每當孩子問:「爸爸呢?」他不是待在陽台抽煙,就是躲在浴室大便。


很奇怪的是,你有事情要請他幫忙時,他都正在看一個重要的信件或是講一個重要的電話。


他可以請假去和朋友瞎打屁講千年冷笑話,但是學校班親會的當天,他一定都很忙,絕對不能請假。


當你的工作很成功、很忙時,他抱怨妳都不再家陪他;但當他工作很忙、不能在家陪妳時,妳的抱怨就是「不識大體、不體諒先生。」


雖然台灣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職業婦女,女人跟男人的就業率幾乎一樣高;但,每當孩子生病,請假陪孩子看醫生的;學校有事、要陪孩子參加學校活動的;下班後要回家煮飯、照顧公婆的,卻都是媽媽居多。


有一次,我去上于美人的節目,于美人在後台喟嘆:「奇怪,男人做爸爸都不會有問題的嗎?為什麼參加學校親子座談的,都是媽媽呢?」


我說:「那不是因為男人比較厲害,那是因為男人不覺得孩子是他的問題!」


我昨天錄影到深夜。「台傭阿宏」今天早上起來,把電腦搬到樓下去,一邊煮泡麵給孩子吃,一邊繼續上他的網。下午我起床,看了一下,月考考卷又沒訂正、聯絡簿也沒簽。我問他:為什麼整個上午,不叫女兒訂正考卷?他說:「她說她都弄好了啊!」


我火大:「究竟她是你爸,還是你是她爸?啊!對不起,我忘了你只是『台傭阿宏』,不是她爸。」


女兒8歲,「台傭阿宏」40歲。為什麼一個40歲的男人卻老聽一個8歲小孩的話?


台傭阿宏還再繼續分辯:「ㄟ!我很辛苦耶!早上起來我幫你煮麵給他們吃、還幫你吸地板、折衣服,妳還挑剔!」


「你『幫』我?喔!對了!我忘了你不住在這個家裡,你只是『台傭阿宏』。」


台傭阿宏終於閉嘴。


除此之外,「台傭阿宏」有些很奇怪的毛病。


他可以每天自己穿的帥帥,然後給兒子穿橫條紋配直條紋,或是橘褲子配橘衣服,讓他看起來像個囚犯或是一顆橘子。


他可以給小孩洗完澡,然後沒有換內褲。


他永遠不記得幫女兒洗頭。


他把衣服折了之後就亂塞,以致於櫃門一開,衣服就整落、整落的掉下來。


他永遠分不清上衣跟褲子,女兒跟太太的也會搞錯。更不用說一家大小的襪子,誰是誰,從來沒弄對過。



除了滑鼠跟遙控器,家裡其他東西在哪裡,通通都找不到。


奇怪,我們不是同樣生活在一個家裡嗎?為什麼這些事,我卻要比你清楚很多?


奇怪,我們不是都同樣的年齡嗎?為什麼我做的事比你多很多,腦子卻也比你清楚很多?


臨睡前,我塞了一堆減肥漢方給他,瞄一眼他那將近80公斤、可怕的大肚子。「喏!昨天廠商給的。每天晚餐前吃一顆。」


台傭阿宏說:「怎麼沒有包裝?」


「展示用的,沒有包裝盒。」


「以我們目前緊張的關係,我懷疑你有毒死我的意圖。」他說。


我嘆了一口氣。


「如果可以,我真的蠻想的。」


2009年9月12日 星期六

世紀大審 扁珍案判決書(下)

 


 


【本院量刑審酌之理由如下】
  (一)被告陳水扁、吳淑珍部分
  爰審酌被告陳水扁曾任律師、立法委員,受外界譽為正義象徵、形象良好,有幸獲取人民信賴,榮登元首之位,擔任我國第1011任總統,現仍享有卸任總統禮遇條例之各項尊崇,本應將「作之君、作之師」銘刻於心,秉持總統高度,為民表率,殫心竭慮,以福國淑世為己任,然而卻為一己之私,縱容家人與身旁親信,以權生錢,致未能秉持廉潔自守、忠誠國家之初衷,將總統有權動支,須用於國家政經建設訪視、軍事訪視、犒賞及獎助、賓客接待與禮品致贈等之國務機要費,任意挪取、占用,甚至以不法方式詐領,致立意良善之國務機要費,至此竟淪為總統之家族零用金。又被告陳水扁身為一國元首,當知「一家仁,一國興仁;一家讓,一國興讓;一人貪戾,一國作亂」、「風行草偃、上行下效」不變之理,卻公開高舉改革大旗,私下行貪腐之實,濫用總統職權,上從假借國家經濟科技發展政策,下至公股投資職位,均能以金錢交易牟利私囊;被告陳水扁此舉,公私不分、知法犯法,不但有違法律人之良知,且已背棄人民之託付與期待,難為表率。
  親信權貴有樣學樣,官箴日漸敗壞,主管機關配合浪費公款僅為解決私人財務,財政部長必須戒慎恐懼安排私人職位,內政部長配合提供標案資料,可見一斑。嗣又知法犯法,以空前繁複手段將不法所得洗至國外。又被告吳淑珍身為被告陳水扁之妻,因意外受有身體上之殘疾,固甚可憫,然其曾任立法委員,當知國家公帑分毫,均源自人民血汗,卻於被告陳水扁獲選擔任總統後,以總統夫人之尊,非但不能力持清廉,反而每每藉權勢地位,獲取鉅額私利,公款私用,又與民間企業主往來,失所分際,將被告陳水扁之總統職位限縮於財團豪閥之服務,身為臺灣三大家之鹿港辜家,尚需以賄賂維繫家業,其餘企業更不必書,已然反背人民之殷殷期盼,且其2人於95年間國務機要費案爆發爭議後,不知以民意為圭臬,反省自躬,反而窮盡總統之權力,以可操縱之國家行政及黨政之力,大肆進行全面性之滅證、偽證、串供。被告陳水扁明知已咎,卻以前朝不法在先,發動轉型正義攻勢,企圖合理化自己惡行,藉以逃避司法之偵查及訴訟進行,即便卸任之後,仍以過往豐厚人脈及殘存權力繼續為之,從不間斷,又被告陳水扁秉其權勢,視社會基柱之法律為無物,再肆意冠以政治干預,不願循正當訴訟程序,每每以政治干擾司法,不論法律、證據,不提自家異於正常收支之鉅額資產,言卻必稱司法迫害云云,顯然對犯罪明確已然自知,僅僥倖圖政治勢力介入解決而已,身為法律人,卻視司法為玩物,甚屬不該,其2人行止均對司法信譽破壞至深,及其 2人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不法所得之高令人咋舌、犯罪之手段及違法義務之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6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褫奪公權終身。
  (二)被告馬永成、林德訓
  爰審酌被告馬永成、林德訓均為被告陳水扁之重要幕僚,長久跟隨被告陳水扁競選、擔任公職,深獲被告陳水扁之信任,其2人領用國家高薪俸錄,本應遵守法律、奉公守法,卻基於私誼,惑於官位、權勢,未有公務員忠國忠民之節操,甘淪為被告陳水扁、吳淑珍之家臣,仰仗被告陳水扁、吳淑珍之指示,任由被告陳水扁、吳淑珍及其2 人之家人,將國務機要費挪為私用途,破壞國家體制,危害非輕,被告馬永成為臺灣大學政治系畢業,被告林德訓亦有臺灣大學政治研究所之高學歷,不知貢獻長才,反而以之為被告陳水扁、吳淑珍2人拒絕外部審計、司法偵查,以掩飾本案犯罪遭揭發,惟尚無證據亦由國務機要費中獲取鉅額不法利益,及其2人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不知悔悟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被告李界木
  爰審酌被告李界木自稱為滯美高級知識份子,因被告陳水扁之感召回國服務,然以其自詡人權衛士,擔任美國公職20餘年,卻不顧自己科管局長職務之重要,為圖一己之私利,濫用政策及裁量權限,耗費國家鉅額公帑,僅為解決私人財務困境,所稱收受新臺幣3千萬元僅是被告蔡銘哲強塞未便拒絕並非對價,顯悖於常人認知,其犯後雖於偵查中一度承認,並於本院準備程序高喊認罪,卻於本院審理時仍就部分事實飾詞卸責,名為認罪,實質上已翻異前供否認犯罪,及其為博士之智識程度、犯罪之手段及違法義務之程度及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
  (四)被告蔡銘哲、蔡銘杰、郭銓慶
  1、爰審酌被告蔡銘哲於被告吳淑珍之默許下,在外自居為被告吳淑珍助理,不事正業終日思以媒介賄賂得利,先撮合辜成允再成全被告郭銓慶,視國家政策及工程為私人生財工具,從中獲利惡行非輕,本應處以重刑,惟念及其於偵查中坦承自白之態度,本院審理中知無不言、言無不盡之態度及犯罪所得甚至繳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依前開減刑條例減刑,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2、爰審酌被告蔡銘杰因其姐蔡美利而熟識被告吳淑珍,依附權貴與被告吳淑珍間多筆資金往來,甚至共同投資股票,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之智識程度,卻明知為貪污贓物卻仍收取自用,明知涉及不法所得財物仍甘願為被告吳淑珍洗錢,妨害追查,但於偵查起即自白且犯後知所悛悔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依前開減刑條例減刑,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3、爰審酌被告郭銓慶因另案涉犯行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現尚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郭銓慶本應為公開競標卻不思正途透過被告蔡銘哲攀權附勢,以行賄手段獲取標獲工程,有損社會風氣,且明知為他人不法所得財物,仍共同洗錢掩飾有礙真實發現,本應從重處刑,惟念及被告郭銓慶自偵查、本院審理時均已坦白認錯,有助於龍潭購地案及洗錢行為、南港展覽館案及洗錢行為全貌真實之發現,且已依檢察官之要求,主動捐款新臺幣3千萬元予公益團體,有其所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影本附於本院卷〈27〉可憑,爰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復依前開減刑條例減刑,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因被告郭銓慶所涉犯之本件行賄罪及洗錢罪等,已非係第一次犯行,自不宜諭知免刑,檢察官求處免刑,尚非允當,附此敘明。
  4、被告蔡銘哲、蔡銘杰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等2人為謀己私利,致犯本罪,且犯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悟,本院認其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並依該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審酌被告蔡銘哲、蔡銘杰2人之資力,命被告蔡銘哲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百萬元,被告蔡銘杰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千萬元。
  (五)被告吳景茂、陳俊英
  1、爰審酌被告吳景茂、陳俊英與被告陳水扁、吳淑珍之身分關係,明知為不法所得財物,非但不告誡制止其不法行為,卻仍加以收受、搬運、寄藏、掩飾而洗錢,妨礙犯罪之追訴,然考量犯後坦承之態度、並無獲利、參與犯罪之程度、犯罪後所生損害、為被告陳水扁、吳淑珍洗錢之時間、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2、被告吳景茂、陳俊英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等2人惑於親情權貴,致犯本罪,且犯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悟,本院認其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並依該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審酌被告蔡銘哲、蔡銘杰2人之資力,命其2人分別公庫支付新臺幣3百萬元。
  (六)被告陳致中、黃睿靚
  1、爰審酌被告陳致中、黃睿靚為被告陳水扁、吳淑珍之子、媳,其2人自畢業以來,迄案發時雖未曾有正式之固定工作,然以其2人之智識程度,焉有不知其等所獲取之財富乃係被告陳水扁、吳淑珍憑藉總統職位所獲取之不法所得。而「知足常足,終生不辱、知止常止,終生不恥」,其2人前於葉盛茂案及本件後案偵查前之態度傲慢,頗自豪於權貴之姿,但於本院審理中,終能自白認錯,猶時未晚,知恥近乎勇。然其犯罪所得高昂、且在帳戶中款項為我國國民年平均所得之2000倍之多、迄今亦未有繳還之意願,純屬口惠實不至,念及其2 人尚有幼女,尤需母愛關心,且其2人年紀尚輕,時至今日已開始放下身段、貢獻才智以回饋社會、犯罪之手段及違法義務之程度,其2 人之參與程度,以被告陳致中涉入較深且廣,被告黃睿靚多為參與提供帳戶名義,涉入之程度相較為輕等一切情況,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2、被告黃睿靚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惑於親情權貴,致犯本罪,且犯後坦承犯行,深知悔悟,本院認其經此次科刑教訓後,當益知警惕,且承諾願為公益奉獻,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並依該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審酌被告黃睿靚之共同犯罪所得,資力甚豐,命被告黃睿靚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億元。
  (七)被告陳鎮慧
  1、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被告陳鎮慧於偵查及審判中已坦承犯行;而所謂「如有所得」,係假設語氣,必須實際有所得,始有自動繳交規定之適用;如無實際所得,即無其適用,與同條例第 10條之所得財物,係採共犯連帶說,必須連帶宣告追繳之情形,尚有不同(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字第85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考)。
  2、爰審酌被告陳鎮慧尚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係因長久受僱於被告陳水扁、吳淑珍,且因被告陳水扁之故,始能進入總統府服務,感念其知遇之恩,始配合其2人之需求、指示而犯前揭貪污、偽造文書、偽證等犯行,斟酌本案遭侵占、詐領之國務機要費,係均用於被告陳水扁、吳淑珍及其2人家人等,尚無法認定被告陳鎮慧有何不法所得。被告陳鎮慧迭於偵查、審理時,已將製作之支出明細表及收支總表大致交代清楚,助於釐清本案始末,使此一重大貪污輪廓得以呈現、真相可得重見天日,復使被告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及林德訓等人於當權期間所為之犯罪得以明朗,而受司法審究,對我國杜絕公務員貪污犯罪之貢獻重大。
  被告陳鎮慧既有自白,又無實際犯罪所得,其於偵查、審理中,極力還原國務機要費當初原貌,使本案被告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及林德訓等人之貪污、偽造文書等犯罪得以查獲,經核已符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應減輕其刑。又被告陳鎮慧係礙於長官即被告陳水扁之總統權力、被告吳淑珍及總統辦公室前後任主任即被告馬永成及林德訓指示,而單純完成工作上之任務,其行止雖不足取,但被告陳鎮慧除得以繼續擔任公職及獲取小額犒賞之外,未因此而有任何鉅額獲利及不法所得,依此審量被告陳鎮慧之犯罪動機、情節,斟酌其涉及犯行之危害程度,與其坦白承認供招真相之貢獻,以及檢察官當庭請求,爰各其所犯有關貪污治罪條例相關罪名部分,均依證人保護人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免除其刑,又所犯之偽證罪部分,則依刑法第172條之規定,亦併同諭知免除其刑(已如前述)。
  【追加起訴部分】
  一、辜仲諒部分:
  (一)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依其構成要件,如係利用身分圖利者,乃係以行為人之身分,對於該事務有某種程度之影響力,而據以圖利為必要;如係利用機會圖利者,則以行為人對於該事務,有可憑藉影響之機會而據以圖利,方屬相當。而所謂對於該事務有無影響力或有無可憑藉影響之機會,非指行為人對於該事務有無主持或執行之權責,或對於該事務有無監督之權限,而係指從客觀上加以觀察,因行為人之身分及其行為,或憑藉其身分之機會有所作為,致使承辦該事務之公務員,於執行其職務時,心理受其拘束而有所影響,行為人並因而圖得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68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亦即,圖得利益之公務員,雖對某公務事項無主管或監督之權,然必須憑藉該公務事項之承辦,在承辦公務員承辦該公務事項之期間,仗恃其職權機會或其身分而有所作為,影響該承辦公務員,致使該承辦公務員於承辦該公務事項執行職務時,心理受其拘束而有所影響,圖得利益者則藉此圖得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此外,如圖得利益之公務員,雖對某公務事項無主管或監督之權,且承辦該公務事項之公務員亦未有所作為,然因圖得利益之公務員仗恃其職權機會或身分,而有機會接近該公務事項,遂擅自決定,以其自己之作為,藉此圖得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者,均屬之。申言之,必須圖得利益之公務員憑藉某公務事項之承辦,進而依職權機會或身分,由自己之作為或影響承辦該公務事項公務員之作為,而依此圖得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始能該當前開法條所規定圖利罪之構成要件。經查:
  1、依證人辜仲諒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因為我們家是深藍,所以能跟陳水扁總統搭上關係,對我們家來說是很安心的事情,所以我們主要也是求生存,他們希望我們協助籌錢,我們當然是想辦法籌錢,更何況那個時候,總統跟夫人都有理想為國家做事情,不管事情是真的還是假的,那個時候確實有理想在那邊,我個人的心態就是說,我們家是深藍,能夠跟陳水扁總統有這樣關係,我自己感覺是很保護作用,後來跟吳淑珍女士有這樣友情之後,當然是他們有個理想,這個理想那時候給我感覺,這個理想是大家來完成,還有其他企業家,我只是其中壹份子,那時候很清楚就是有一個方向、目標,至於我部分的錢,就是跟夫人達成共識,那是我的應該要去努力的目標,你問我怎麼開始建立這個,可是談的次數太多,我講不出,到後面來,很清楚夫人為了選舉,而臺灣選舉太多,總統是忙,夫人要想辦法幫總統,籌錢是很辛苦,所以想要成立基金會解決籌錢的問題,這是我的認知。」、「我給夫人跟陳水扁的錢,是沒有對價,如果有對價,就不用找蔡銘杰跟我說這個話,我所謂不樂之捐是金額太龐大。
  第二個當陳水扁總統跟我說錢給夫人是有進無出,對我來說還是錯愕,還是要我捐錢,如果是你,你會樂意捐這個錢嗎,但是總統開口,我也只能照辦,更何況之前有那樣的陰影在,在人家屋簷下,就是要想辦法,因為我從小是奶奶帶大,我從小聽我奶奶敘述她的故事,所以我對政治,當然那是國民黨時代的事情,白色恐怖我是十分瞭解,所以對我來說,能夠花錢買個安心,而且是深藍家庭,我覺得是個保障,雖然不能說是保護費,但是我覺得是個保障。」等語。
  是以,證人辜仲諒在交付前開款項予被告陳水扁、吳淑珍時,純粹僅係認同其2人之理想,並意欲共同完成之;雖有企圖搭攀關係、尋求心安之意味,然參之證人辜仲諒之動機及目的,並未係因為有何具體事務或金融政策,期盼被告陳水扁、吳淑珍利用總統之職權機會、或身分予以影響。
  2、中國信託銀行固屬金融業,而金融業乃係受政府主管機關監理管制之事業,證人辜仲諒亦曾擔任中國信託銀行總經理,而為其所自承。然而,本院遍查本件相關卷證,參諸證人辜仲諒前開所述,除無證據足以證明證人辜仲諒在交付前開款項前,中國信託銀行、甚或中國信託集團之其他事業,有何公務上具體事務或金融政策需要被告陳水扁利用其擔任總統之職權機會,甚或身分影響承辦公務員外,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陳水扁就某一具體事務或金融政策,曾利用擔任總統之職務上權力,或證人辜仲諒有何生計上之利害,要求證人辜仲諒交付前開款項。
  3、基上,被告陳水扁、吳淑珍前開所為,並不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之構成要件,亦不該當於政治獻金法第6條之不得利用職務上權力或其他生計上之利害媒介政治獻金捐贈罪之構成要件。
  (二)政治獻金法於93331公布,同年42日生效,而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受理申報機關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該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證人辜仲諒分別於93年下半年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前某日所交付之新臺幣5千萬元、5百萬元;94年下半年第15屆縣(市)長選舉前之某日所交付之新臺幣1500萬元;9612月間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前之某日,所交付之新臺幣1千萬元,固均為政治獻金法公布施行後所為。
  而依據檢察官之指訴,被告陳水扁與吳淑珍於93年下半年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前某日所收受之新臺幣5千萬元、5百萬元及9612月間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前之某日所收受之新臺幣1千萬元,被告陳水扁當時乃係民進黨主席,而係以民進黨代表人身分為之;至於94年下半年第15屆縣(市)長選舉前之某日代參與競選臺北縣長候選人羅文嘉所募得之新臺幣1500萬元,乃係以民進黨代理人身分為之(見本院98 62日準備程序筆錄及追加起訴書第20頁)。然查:
  1、政治獻金法第26條所規定處罰者,乃係違反該法第10條之規定,即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未經許可設立專戶而收受政治獻金者,亦即如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業經許可設立專戶,即不該當於該罪之構成要件。
  2、民進黨業經監察院於93414以(93)院台申政字第09318 00845號許可設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杭南郵局專戶,有本院自監察院網站列印「政黨許可設立同意變更政治獻金專戶名冊」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26〉第325頁)。顯見被告陳水扁當時所屬之民進黨業經許可設立專戶。
  3、基上,被告陳水扁既係在已經許可設立專戶之情況下,向證人辜仲諒收取前開政治獻金,自不該當該法第26條第2項、第1項所規定之構成要件。至於被告陳水扁、吳淑珍共同所收受之前開政治獻金,未依規定存入該專戶中,或其2人如非以政黨代表人、代理人身分為之,因非擬參選人,亦屬違反該法第10條第2項、第5條之規定,而為行政罰之範疇(政治獻金法第27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第1款參照),無論如何,均與該法第26條第2項、第1項之罪無涉。
  綜上所述,此部分依檢察官所為之舉證,尚無法使本院對於被告陳水扁、吳淑珍獲致有罪之心證,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此外,依卷內資料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以證明被告陳水扁、吳淑珍確有共同涉犯前開犯行,自難以前開罪名相繩。從而,既不能證明被告陳水扁、吳淑珍涉犯前開罪名,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二、追加陳敏薰交付賄賂案部分:
  (一)檢察官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水扁、吳淑珍就事實欄陳敏薰交付賄賂案部分,有關對於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部分之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其等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收受賄賂罪嫌云云。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就與起訴之犯罪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罪追加起訴,仍不失為已經起訴之同一案件重行起訴。
  (三)本院查,後案起訴書第39頁所載犯罪事實,已經載明被告陳水扁、吳淑珍就陳敏薰所交付新臺幣1千萬元有實行洗錢行為,而此部分與檢察官追加起訴之被告2人收受陳敏薰新臺幣1千萬元賄賂之

世紀大審 扁珍案判決書

 


 


世紀大審 扁珍案判決書

世紀大審 扁珍案判決書-2


世紀大審 扁珍案判決書-3


世紀大審 扁珍案判決書-4


 














中國時報    AA1/扁案一審判決書摘要           2009/09/12
世紀大審 扁珍案判決書

【時報】
  【判決主文】:
  (一)被告陳水扁(無期徒刑)
  1、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陳水扁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終身。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柒仟貳佰零陸萬參仟柒佰拾玖元,其中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陸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部分應與吳淑珍、陳鎮慧、馬永成,另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部分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2、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後:
  陳水扁共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陸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肆佰參拾伍元,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3、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
  陳水扁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伍年;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捌佰捌拾柒萬肆仟元,應與吳淑珍、陳鎮慧、馬永成連帶追繳新臺幣陸佰陸拾參萬捌仟元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4、以(他人消費之)私人發票詐領非機密費:
  陳水扁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拾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柒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陸佰拾肆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其中新臺幣壹仟柒佰萬零貳仟陸佰伍拾壹元部分應與吳淑珍、陳鎮慧、馬永成,另新臺幣玖佰拾肆萬肆仟貳佰玖拾元部分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5、龍潭購地案:
  陳水扁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拾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億參仟萬元、美金陸佰萬元、美金貳佰參拾捌萬元均應分別予以追繳、追徵沒收,其中新臺幣壹億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美金陸佰萬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徵時,應與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6、陳敏薰交付賄賂案:
  陳水扁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肆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吳淑珍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7、定應執行刑:
  陳水扁應執行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貳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終身;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柒仟貳佰零陸萬參仟柒佰拾玖元,其中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陸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部分應與吳淑珍、陳鎮慧、馬永成,另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部分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肆佰參拾伍元,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捌佰捌拾柒萬肆仟元,應與吳淑珍、陳鎮慧、馬永成連帶追繳新臺幣陸佰陸拾參萬捌仟元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陸佰拾肆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其中新臺幣壹仟柒佰萬零貳仟陸佰伍拾壹元部分應與吳淑珍、陳鎮慧、馬永成,另新臺幣玖佰拾肆萬肆仟貳佰玖拾元部分應與吳淑珍、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億參仟萬元、美金陸佰萬元、美金貳佰參拾捌萬元均應分別予以追繳、追徵沒收,其中新臺幣壹億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美金陸佰萬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徵時,應與吳淑珍、蔡銘哲、李界木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吳淑珍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8、陳水扁被訴對於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及違反政治獻金法部分無罪。
  9、陳水扁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公訴不受理(追加之陳敏薰交付賄賂案)。
  (二)被告吳淑珍(無期徒刑)
  1、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吳淑珍共同連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柒仟貳佰零陸萬參仟柒佰拾玖元,其中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陸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馬永成,另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2、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後:
  吳淑珍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陸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肆佰參拾伍元,應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3、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
  吳淑珍共同連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陸年;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捌佰捌拾柒萬肆仟元,應與陳水扁、陳鎮慧、馬永成連帶追繳新臺幣陸佰陸拾參萬捌仟元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4、以(他人消費之)私人發票詐領非機密費:
  吳淑珍共同連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拾肆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參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柒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陸佰拾肆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其中新臺幣壹仟柒佰萬零貳仟陸佰伍拾壹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馬永成,另新臺幣玖佰拾肆萬肆仟貳佰玖拾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5、龍潭購地案:
  吳淑珍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拾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億參仟萬元、美金陸佰萬元、美金貳佰參拾捌萬元均應分別予以追繳、追徵沒收,其中新臺幣壹億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陳水扁、蔡銘哲、李界木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美金陸佰萬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徵時,應與陳水扁、蔡銘哲、李界木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6、陳敏薰行賄案:
  吳淑珍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徒刑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肆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吳淑珍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7、南港案:
  吳淑珍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拾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玖仟伍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玖年;共同所得財物美金貳佰柒拾參萬伍仟伍佰元,應予追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徵時,應與余政憲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8、定應執行刑:
  應執行無期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參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褫奪公權終身;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柒仟貳佰零陸萬參仟柒佰拾玖元,其中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陸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馬永成,另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肆佰參拾伍元,應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捌佰捌拾柒萬肆仟元,應與陳水扁、陳鎮慧、馬永成連帶追繳新臺幣陸佰陸拾參萬捌仟元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陸佰拾肆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其中新臺幣壹仟柒佰萬零貳仟陸佰伍拾壹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馬永成,另新臺幣玖佰拾肆萬肆仟貳佰玖拾元部分應與陳水扁、陳鎮慧、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億參仟萬元、美金陸佰萬元、美金貳佰參拾捌萬元均應分別予以追繳、追徵沒收,其中新臺幣壹億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陳水扁、蔡銘哲、李界木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美金陸佰萬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徵時,應與陳水扁、蔡銘哲、李界木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陳水扁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美金貳佰柒拾參萬伍仟伍佰元,應予追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徵時,應與余政憲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9、吳淑珍被訴對於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及違反政治獻金法部分無罪。
  10、吳淑珍被訴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公訴不受理(追加之陳敏薰交付賄賂案)。
  (三)被告馬永成(有期徒刑貳拾年)
  1、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馬永成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柒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陸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部分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2、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
  馬永成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伍年;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捌佰捌拾柒萬肆仟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連帶追繳新臺幣陸佰陸拾參萬捌仟元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3、以(他人消費之)私人發票詐領非機密費:
  馬永成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柒佰萬零貳仟陸佰伍拾壹元部分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4、定應執行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拾年;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陸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部分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捌佰捌拾柒萬肆仟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連帶追繳新臺幣陸佰陸拾萬捌仟元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柒佰萬零貳仟陸佰伍拾壹元部分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四)被告林德訓(有期徒刑拾陸年)
  1、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林德訓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陸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部分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2、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後:
  林德訓共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肆佰參拾伍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3、以(他人消費之)私人發票詐領非機密費:
  林德訓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伍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玖佰拾肆萬肆仟貳佰玖拾元部分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4、偽證:
  林德訓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5、定應執行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褫奪公權捌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部分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肆佰參拾伍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玖佰拾肆萬肆仟貳佰玖拾元部分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6、林德訓被訴使用偽造刑事證據部分無罪。
  (五)被告陳鎮慧(免刑)
  1、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
  陳鎮慧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免刑。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柒仟貳佰零陸萬參仟柒佰拾玖元,其中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陸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部分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另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玖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部分應與陳水扁、吳淑珍、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2、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後:
  陳鎮慧共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免刑;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肆佰參拾伍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3、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
  陳鎮慧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免刑;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捌佰捌拾柒萬肆仟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連帶追繳新臺幣陸佰陸拾萬捌仟元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4、以(他人消費之)私人發票詐領非機密費:
  陳鎮慧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免刑,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仟陸佰拾肆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其中新臺幣壹仟柒佰萬零貳仟陸佰伍拾壹元部分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另新臺幣玖佰拾肆萬肆仟貳佰玖拾元部分應與陳水扁、吳淑珍、林德訓,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5、偽證:
  陳鎮慧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共伍罪,各免刑。
  (六)蔡銘哲(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佰萬元。)
  1、龍潭購地案、洗錢案:
  蔡銘哲共同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億參仟萬元、美金陸佰萬元、美金貳佰參拾捌萬元均應分別予以追繳、追徵沒收,其中新臺幣壹億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美金陸佰萬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徵時,應與陳水扁、吳淑珍、李界木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2、南港案、洗錢案
      蔡銘哲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褫奪公權壹年。
  3、定應執行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佰萬元。
  (七)李界木(有期徒刑陸年)
  1、龍潭購地案:
  李界木共同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參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億參仟萬元、美金陸佰萬元、美金貳佰參拾捌萬元均應分別予以追繳、追徵沒收,其中新臺幣壹億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與陳水扁、吳淑珍、蔡銘哲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美金陸佰萬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徵時,應與陳水扁、吳淑珍、蔡銘哲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八)郭銓慶
  1、南港案、洗錢案:
  郭銓慶共同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褫奪公權壹年。
  (九)蔡銘杰
  1、龍潭案
  蔡銘杰明知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所得之財物,故為收受,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
  2、洗錢案蔡銘杰犯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3、定應執行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仟萬元。
  (十)吳景茂、陳俊英
  1、洗錢案:
  吳景茂、陳俊英共同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均緩刑伍年,並各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佰萬元。
  (十一)陳致中、黃睿靚
  1、洗錢案:
  陳致中共同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柒仟柒佰伍拾玖萬零捌拾捌元、美金陸佰捌拾壹萬柒仟零貳拾陸點伍陸元應予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其中新臺幣柒仟柒佰伍拾玖萬零捌拾捌元,應與黃睿靚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美金陸佰捌拾壹萬柒仟零貳拾陸點伍陸元,應與黃睿靚連帶追徵之。
  2、洗錢案:
  黃睿靚共同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柒仟柒佰伍拾玖萬零捌拾捌元、美金陸佰捌拾壹萬柒仟零貳拾陸點伍陸元應予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其中新臺幣柒仟柒佰伍拾玖萬零捌拾捌元,應與陳致中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中美金陸佰捌拾壹萬柒仟零貳拾陸點伍陸元,應與陳致中連帶追徵之。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億元。
 


 


 【本院認定之事實如下】:
  國務機要費案:
  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5人,於陳水扁擔任中華民國第10任及第11任總統期間,自895 20日起至95831 日止,均明知國務機要費乃國家預算科目,為人民納稅匯集之民脂民膏,自應恪遵法律規定、因公支用,絕不得中飽私囊,而國務機要預算於88年度下半年度及89年度為新臺幣(以下有關國務機要費案及偽證案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75864千元、90年度為40576千元、 91年度、92年度各為54576千元、93年度、94年度各為4800萬元、 95年度為3500萬元,竟利用陳水扁、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4人依法令處理國務機要費動支之機會,共同侵占、詐領國務機要費,其中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部分達107428095元,馬永成部分達 81143686元、林德訓部分達26284409
  。
  一、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分:
  (一)以國務機要費之機密費供私人開銷支出而予侵占之部分:
  國務機要費為總統行使職權之經費,而陳水扁乃係法定有權動支國務機要經費之人;馬永成、林德訓及陳鎮慧分別為陳水扁同意,任命為總統辦公室主任及負責經管國務機要費之公務員,均得陳水扁之指示及概括授權,實際上為陳水扁處理國務機要費動支程序,皆明知國務機要費係屬國家公款,必須因公支用,且應符合預算用途規範,縱國務機要費中在 958月份以前,係由總統辦公室指派專人經管現金、保管原始憑證部分(俗稱「機密費」,後於總統府國務機要經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修訂名稱為「機要費」,以下敘述均以「機密費」代之)亦然。
  1、馬永成竟自89520起至94228止,與陳水扁、陳鎮慧,及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受陳水扁指示有權代其動支國務機要費,顯然明知國務機要費須因公支用之吳淑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分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馬永成在總統府領款收據(內容係:姓名、項目、〈實領〉金額、具領人簽章、日期等,以下均簡稱「領據」)上簽名,或由陳鎮慧獲得其同意後,基於概括授權,按月以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名義,在領據上蓋章,復交總統府會計處。
  2、林德訓、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亦自9431956 30日止,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分之概括犯意聯絡;另自9571起至95831止,基於侵占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分之接續犯意聯絡,由陳鎮慧持已獲得概括授權之前、後任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之印章,按月以前、後任總統辦公室主任名義在領據上蓋章,復交總統府會計處。
  總統府會計處遂將前、後任總統辦公室主任出具領據,為其製作傳票、出納科交付機密費款項之憑據。而總統辦公室自89520 958月間,共計領得之機密費款項
  有159444578元現金,均交由陳鎮慧攜回總統辦公室負責保管。惟自897月間起至958月底止,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僅將上述領得之部分機密費款項,依總統府編列之國務機要費預算用途用於公務而因公使用,其餘機密費現金款項,則均供作陳水扁、吳淑珍及其2人不知情之家人,包含陳致中、黃睿靚、陳幸妤、趙建銘等之日常私人開銷花用(支出日期、事由、金額、經手人,均如附表二所示),而於8952095630連續侵占之;另9571至同年831日接續侵占之。
  (二)將國務機要費之機密費現金,搬運至玉山官邸交付吳淑珍而予以侵占之部分:
  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及陳鎮慧等人,或陳水扁、吳淑珍、林德訓及陳鎮慧等人,共同承前揭侵占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分之概括犯意,於陳鎮慧領出、保管之機密費現金,扣除實際上因公使用及如附表二所示供私人開銷支出之部分後,仍有剩餘時,由吳淑珍於不定期或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之某時,主動指示陳鎮慧將保管之國務機要費機密費部分之現金送回,陳鎮慧即於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林德訓知悉之情況下,將機密費款項由總統府搬運送至玉山官邸交吳淑珍收受,並將各次交付情事照錄帳上,而連續侵占之(陳水扁、吳淑珍、馬永成及陳鎮慧等人共同侵占;陳水扁、吳淑珍、林德訓及陳鎮慧等人共同侵占之時間、金額等,詳情如下:
  189年度現金結餘為11359966元,由陳鎮慧於翌(90)年年初某日,搬運至玉山官邸交付吳淑珍而侵占之。陳鎮慧因而未將登載在該年度機密費收支總表之結餘金額,轉登至翌(90)年機密費之收入中。
  290年度現金結餘為12780748元,由陳鎮慧於翌(91)年年初某日,搬運至玉山官邸交付吳淑珍而侵占之。陳鎮慧因而未將登載在該年機密費收支總表之結餘金額,轉登至翌(91)年機密費之收入中。
  391年度現金結餘13730514元,由陳鎮慧於翌(92)年某日,搬運至玉山官邸交付吳淑珍而侵占之。陳鎮慧因而未將該年收支總表所剩結餘,轉登至翌(92)年度機密費之收入中,且於首欄摘要,加載「上期結轉全數交夫人結清92.2.11」等語。
  4、陳鎮慧於9256月間,將其保管之機密費現金 500萬元,搬運至玉山官邸,交付予吳淑珍而侵占之,並於該年度收支總表上所登載5月、6月支出之間,另行登載摘要「減夫人親收暫管」。
  5、陳鎮慧於9357,將其保管之機密費現金 500萬元,搬運至玉山官邸,交付吳淑珍而侵占之,並於該年度收支總表上所登載之 56月收入之間,另登載收入摘要「減( 5/7奉示-轉出夫人保管」、金額「-$5000000」等語。事後,因陳鎮慧保管之機密費現金,於送交吳淑珍所有後,餘額已不足支應當年6月份照例應行支出之總統府端午節犒賞,陳鎮慧於報告馬永成後,經馬永成指示通知吳淑珍此事,吳淑珍知悉後,為免東窗事發,乃於93611,另行交付非由國務機要費來源之私款共100萬元予陳鎮慧墊補調度,供發放端午節犒賞之用。
  6、陳鎮慧於94816,將其保管之機密費現金330萬元搬運至玉山官邸,交付吳淑珍而侵占之,並於該年度收支總表上,登載收入摘要「8/16奉示轉出-夫人親收」、金額「-$3300000」等語。
  7、陳鎮慧於941129,將其保管之機密費現金20萬元搬運至玉山官邸,交付吳淑珍而侵占之,並於該年度收支總表上,另登載收入摘要「(11/29奉示轉出-夫人親收)」、金額「-$200000」等語。
  8、陳鎮慧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