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部分疾病病症由於不可能好轉,有立委建議,申請外籍看護工的醫師診斷證明應免除每3 年重開一次的程序,勞委會完成法制作業程序,9 月18 日起罹患運動神經元與巴金森氏症的重度病患,可以持身心障礙手冊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
勞委會9 月16 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8 款至第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22 條附表五,9 月18 日起生效。
修正後公告將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由原先10 項增加為11 項,依序為1.平衡機能障礙、2..智能障礙、3.植物人、4.失智症、5.自閉症、6 染色體異常、7.先天代謝異常、8.其他先天缺陷、9.精神病、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是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11.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9 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只要持有上述特定身心障礙手冊重度等級以上不需再經醫師診斷,就可經由長照中心推介本國看護工,若無
適當人選就可聘請外籍看護工。
適當人選就可聘請外籍看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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